NG南宫娱乐· NG南宫28官方网站· APP下载河北法院发布加强种业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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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农业农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网络视频平台发布的销售、许诺销售视频,可以认定赵县某农资门市存在为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授权植物新品种“天赐麦1号”的行为,侵害了河北某农业公司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赵县某农资门市辩称其种植的“天赐麦1号”小麦种子系作为普通粮食销售和自家承包地种植使用,并非生产、繁殖后作为小麦种子出售,但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网络视频可以确定其存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事实。法院认定赵县某农资门市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并根据植物新品种权的类型、赵县某农资门市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以及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赵县某农资门市、梅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河北某农业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某苑公司系“伟科702”玉米植物新品种权人,该品种权在有效期内,某苑公司依法享有的品种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东苑派出所将其查扣的本案被诉侵权物“永玉66”玉米种子送至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进行检验,结论为被诉侵权物“永玉66”玉米种子与农业农村部征集审定品种标准样品“永玉66”不同,与农业农村部征集审定品种标准样品“伟科702”差异位点数为“0”,二者极近似或相同。南宫28,南宫注册,南宫网址,南宫平台,南宫娱乐,南宫娱乐官网,南宫娱乐登录入口,南宫官方网站,南宫app,南宫pc,南宫28官网,南宫28平台,南宫28APP,南宫28下载,南宫娱乐城,南宫游戏官网根据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东苑派出所提供的对某道公司业务员张某某的《询问笔录》、某南公司出具的委托某垚公司在其赵县加工厂加工分装玉米杂交种的《授权委托书》、某南公司委托某道公司销售“永玉66”种子的《农作物种子委托代销证》、查扣物品包装袋及物品清单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被告某南公司委托被告某垚公司加工涉案侵权物“永玉66”玉米种子,并由被告某道公司进行对外销售。

  “烟薯25”是由原告山东省某市农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某市农科院)培育的甘薯新品种,2019年1月31日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原告发现被告南宫市某皓商贸部(以下简称某皓商贸部)的侵权行为后,进行证据保全。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公证人员对被告销售案涉烟薯25红薯苗的全过程进行公证,包括被告在“抖音”APP销售烟薯的图片及被告关于涉案薯苗发货的物流信息、被告快递的外观、快递详情单以及快递内的商品外观、取样封存的过程以及封存后的状况进行拍照等。被告在抖音平台以“保线”等言词进行宣传售卖,原告某农科院认为被告存在种植、繁育、销售、许诺销售原告品种权红薯苗的行为,诉请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侵权种苗进行灭活性处理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强在其销售的案涉被诉侵权小麦种子白皮包装袋上书写有“济麦22”字样,案涉被诉侵权品种繁殖材料使用的名称与山东某研公司授权的“济麦22”品种相同,可以推定王某强销售的小麦种子属于山东某研公司授权品种“济麦22”的繁殖材料,且山东某研公司向王某强购买案涉小麦种子时明确告知其用于种植行为。王某强的实际用途是以生产、繁殖授权品种为目的,其生产的规模属于以营利为目的,属于生产、繁殖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其并非对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使用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应符合“故意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情节严重的”的情形,应综合考虑侵权时间、规模、范围等因素,结合本案事实,考虑王某强将被诉侵权小麦种子卖给山东某研公司,出售单价的价格较为合理,王某强并非以销售种子为业,山东某研公司亦未举证证明王某强获利或自己受损巨大,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王某强侵权情节已经达到了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严重程度,故对山东某研公司要求王某强承担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河北某公司享有的“石新633”的植物新品种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该案证据可知,被告定州某门市部销售的633小麦种子与河北某公司的“石新633”品种相同。定州某门市部主张其系农民自繁自用的种植行为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分析如下:对被告的行为究竟属于繁殖行为还是种植行为应从以下几个角度分析。首先,从主体性质来看,被告并非单纯在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范围内经营的农民,而是承包了160余亩土地的种植大户,同时被告也同时在销售被诉侵权种子;其次,从行为目的来看,被告的种植行为并非单纯满足自身生活需要,而是为了通过销售繁殖材料、收获材料获取经济利益,具有商业目的;第三,从行为规模来看,被告的种植规模较大,其自认购买了2000斤被诉侵权种子,且承包了160余亩土地用于种植,以上种植规模明显超出了个人或家庭的正常需要范围,且现有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其具有生产繁殖的意图和能力;第四,从是否具有合法来源来看,定州某门市部无法提供其种植材料的合法来源,无法证明是从品种权人或其授权的主体处获得。

  本案以农民自繁自用的认定为核心争议,为准确认定被告的行为究竟属于繁殖行为还是种植行为提供参考依据。第一,被告的主体性质,是属于在家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范围内经营的农民,还是有一定生产销售能力的行为主体;其次,行为目的,考虑被告的种植行为是单纯满足自身生活需要还是为获取经济利益而具有商业目的的行为;第三,行为规模,看被告的种植规模是否明显超出了个人或家庭的正常需要范围,且现有事实和证据可以证明其具有生产繁殖的意图和能力;第四,合法来源,被告是否可以提供其种植材料的合法来源,从而证明是从品种权人或其授权的主体处获得。通过以上因素,为准确区分自繁自用与侵权行为提供考量角度,从而准确认定侵权行为,强化对品种权人的司法保护。

  2014年3月1日,农业部授权品种名称“强硕68”的玉米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衣某龙。截至提起诉讼时植物新品种尚处于保护期内。2022年1月10日,衣某龙授权营口市某昌种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市某昌公司)对我国境内未经授权生产、销售、仿冒、假冒“强硕68”的侵权行为进行打假维权;同日,衣某龙与营口市某昌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协议。营口市某昌公司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显示,其有权经营“强硕68”玉米种子。2024年4月10日,原告营口市某昌公司通过公证在抚宁区李某经销处购买了四袋包装名称为“龍玉2022”的玉米种子,通过包装名称“龍玉2022”玉米种子外包装背面右下角二维码进行扫描,扫描显示界面为“您所查询的是辽宁省朝阳某农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某农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请放心购买!”显示内容包括信息:品种名称为兴农99、生产经营者为朝阳某农公司以及产品识别码、地址等信息,原告认为朝阳某农公司套包“强硕68”品种并销售和抚宁区李某经销处销售的行为,朝阳某农公司披露“兴农99”转让给秦皇岛某邦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某邦公司)进行销售,故原告申请追加秦皇岛某邦公司为被告。

  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朝阳某农公司、秦皇岛某邦公司是否存在生产、销售被诉侵权玉米种子的行为。被诉侵权玉米种子包装袋上标注了朝阳某农公司的名称、地址等信息,扫描被诉侵权玉米种子包装袋上的二维码亦显示生产经营者为朝阳某农公司及“您所查询的是辽宁省朝阳某农公司生产的合格产品,请放心购买”等信息,上述信息均明确指向朝阳某农公司,因种子包装中标注的企业名称、地址等信息系识别种子来源的主要依据,故可初步认定被诉侵权玉米种子由朝阳某农公司生产、销售这一事实的高度可能性。朝阳某农公司辩称的被诉侵权玉米种子包装上二维码扫描后显示的信息不符合编码规定、未在朝阳某农公司处查获到被诉侵权玉米种子等,均不足以推翻被诉侵权玉米种子为朝阳某农公司生产、销售的高度可能性。且经当庭询问,朝阳某农公司明确表示未曾向有关部门反映其主张的案外人冒用其公司名称生产侵权玉米种子的行为,故其有关被诉侵权玉米种子并非其生产、销售的抗辩,理据不足。

  甘肃省张掖市某煌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煌公司”),自2017年至2022年受河北沃土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土公司)委托,为某土公司生产沃玉3号杂交玉米种。沃玉3号玉米种(母本M51×父本VK22-4)系某土公司选育品种,2013年7月2日通过山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获得品种审定证书。某土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分别以VK22和M51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于2021年12月30日被授予VK22和M51植物新品种权。沃玉3号亲本繁殖材料系某土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某土公司对此采取了保密措施,制订了商业秘密管理守则,某土公司与某煌公司每年签订委托生产合同,约定某煌公司对沃玉3号制种亲本材料附有保密和妥善保管责任,不得私留、私繁、赠与、出售等。2021年,被告人某煌公司法人代表张某科,违反与某土公司的合同约定,对外销售沃土3号亲本930公斤给崔某鹏,崔某鹏将这些亲本交由新疆的范某峰种植,范某峰将生产出的134200公斤沃玉3号玉米种交由崔某鹏回收并销售。经邯郸光瑞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因张某科违反约定出售沃玉3号亲本,给沃玉公司造成经济损失499725.24元。

  沃玉3号父本繁殖材料和母本繁殖材料是某土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被告人张某科违反保密义务,出售某土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某土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沃玉3号亲本不是商业秘密的辩护意见,经北京国创鼎诚知识产权应用技术研究院鉴定,鉴定意见:1.某土公司主张的密点1“沃玉3号”父本繁殖材料在2022年8月7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2.某土公司主张的密点2“沃玉3号”母本繁殖材料在2022年8月7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证实沃玉3号父本繁殖材料和母本繁殖材料是某土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故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认罚、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科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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