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NG南宫娱乐· NG南宫28官方网站· APP下载【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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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活动,保护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 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 基金行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第六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最近一年内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不存在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并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百人基金管理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以下简称开放日)和时间。 第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应当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第十九条 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交付申购款项,申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申购、赎回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一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达到一定的规模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认购、申购申请,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规模,但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并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者数量设置限制,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的,为巨额赎回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第二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第二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条第四章 基金的投资和收益分配第条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 (一)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四)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为基金; (五)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第条 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第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四)一只基金持有,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经过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第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条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条 下列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条 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的百分之九十。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 第条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第五章 基金转换运作方式合并 第条第条中国证监会第条 合同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予以连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第六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条 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条第(一)项至第()项规定的事项外,基金合同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约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事项。 第条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第条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第条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提出书面提议。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第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条 基金